(2016)浙0782民初9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朱彩玉与吴仕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彩玉,吴仕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9632号原告:朱彩玉,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吴仕良,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朱彩玉为与被告吴仕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彩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仕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彩玉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11月26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三间四层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离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中。因为双方离婚时,二个女儿一个儿子均由原告抚养至今,被告未支付任何费用,现因一个女儿和儿子均在大学就读,费用十分可观,为解决经济窘况,原告想把上述房屋出租后供二个子女完成学业,但与被告协商被告却不想搬离。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被告搬离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三间四层房屋。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搬离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三间四层房屋中东边第一层一间的房屋。被告吴仕良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朱彩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6日离婚的事实。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3、义集建(1991)字第10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证明涉案房屋的产权情况。4、晓联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涉案部分房屋现由被告使用的事实。被告吴仕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该证明可以表明被告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彩玉与被告吴仕良原系夫妻关系,于1985年3月8日办理结婚手续,于2009年11月26日协议离婚。1991年3月25日,被告吴仕良户审批取得义乌市佛堂镇合作晓联下宅江沿种菜组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此后,建成一幢三间四层房屋。2009年11月26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约定:“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三间四层的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家中的生活用品都归女方所有”。离婚之后,被告居住于涉案房屋第一层靠东一间单间。2016年6月1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搬离涉案房屋。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查,涉案楼房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系坐北朝南三间四层楼房,房屋第一层靠西二间闲置,靠东为一间单间,房门上锁,内有生活物品;房屋第二、三层整层闲置;房屋第四层系三室一厅一厨一卫套间,现由原告方使用;楼梯间位于楼房靠西第一间。根据原告陈述,涉案楼房第一层靠西两间、楼上第二至四层的房屋均由原告使用,钥匙在原告处;楼房第一层靠东一间单间由被告在使用。本院认为,根据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被告吴仕良户取得了位于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的建房用地的使用权。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原告朱彩玉与被告吴仕良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表示,且原、被告实际已经离婚;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根据协议约定,涉案的三间四层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而被告现居住于涉案楼房的第一层靠东一间房屋内,影响了原告的正常使用,原告有权要求房屋占有人即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仕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仕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退坐落于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晓联村下宅江沿三间四层房屋中第一层靠东一间的房屋【权证号码:义集建(1991)字第1028号;地号:41-04-02-297;集体土地证所载的四靠为:东靠弄1.6平方米,南靠路3.1平方米,西靠弄距烈耕址外0.50平方米,北靠路2.80平方米】。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朱彩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 飞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丁建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