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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斌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45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6)1435号。受理日期:2016年10月19日。出庭公诉人:代理检察员许月芳。被告人:钟斌,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兴国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经依法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2时左右,被告人钟斌酒后驾驶一辆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蚶江镇沿海大通道大厦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钟斌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4.60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斌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预交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相关基层单位表示愿意协助对被告人钟斌进行社区矫正的情况,可对被告人钟斌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康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