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行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义祥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义祥,河间市米各庄镇人民政府,揭进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行终2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义祥,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代理人刘东伟,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河间市米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间市米各庄镇。法定代表人于兴亮,镇长。委托代理人白光华,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荷军,河间市米各庄镇政府城建办主任。原审第三人揭进京,男,195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上诉人张义祥因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查明,2016年1月8日,被告河间市米各庄镇人民政府作出(2015)河米政处理字第1号关于揭进京、张义祥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决定,认定上诉人张义祥北侧侵占第三人北侧3.9米,南侧侵占了第三人6.03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五十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张义祥侵占揭进京北侧3.9米、南侧6.03米南北长68米的土地退还给揭进京。2016年5月6日,被上诉人河间市米各庄镇政府向上诉人张义祥送达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而原告未经行政复议,故该起诉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义祥的起诉。上诉人张义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是:1、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4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上诉人起诉后河间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也没有组成合议庭,没有听取上诉人的陈述意见径行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上诉人要求河间市人民法院确认河间市米各庄政府(2015)河米政处理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违法,而河间市人民法院要求上诉人应当先复议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河间市米各庄政府(2015)河米政处理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只告知了诉权,没有告知复议的权利。河间市人民法院未进行审理,驳回起诉。致使上诉人无法保护自己的权利;3、河间市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做出结果,是违反法律规定的;4河间市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第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解决上诉人侵占场地的行为。第三人是租用被上诉人米各庄镇政府的土地,米各庄镇政府自己给自己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米各庄镇政府的土地使用权是河间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不是由被上诉人来确认,属于无权行为。综上,河间市人民法院程序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作出的(2016)冀0984行初10号行政裁定书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撤销。被上诉人河间市米各庄镇政府辨称,1.我政府作出的认定书认定是事实没有错误,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2.鉴于决定书中双方代理人已就争议的土地达成了和解协议,我政府同意撤销该处理决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另查明,被上诉人河间市米各庄镇政府作出的(2015)河米政处理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其没有告知上诉人张义祥复议的权利及期限。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而上诉人张义祥未经行政复议,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但是被上诉人河间市米各庄镇政府在处理决定中未明确告知上诉人张义祥申请复议的权利及期限,该情形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本案的申请复议期限应从本裁定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需经复议方可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阅卷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并无不妥。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冷树青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亚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