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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行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袁鲜光与太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鲜光,太康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22行初193号原告袁鲜光,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委托代理人温海洋、王朝锋,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鲜光诉太康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鲜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袁鲜光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