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强喜天与姜牛才、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喜天,姜牛才,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娄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强喜天,男。被执行人姜牛才,男。被执行人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香,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经理。强喜天申请姜牛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娄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娄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