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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邹民康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民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98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民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民康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62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邹民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邹民康退赔各被害人;对被告人邹民康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邹民康作案工具小铁棍、剪刀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邹民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民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邹民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民康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6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