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晓玉与何鸣、何田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玉,何鸣,何田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6609号原告:宋晓玉。被告:何鸣。被告:何田利。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55号公交商贸大厦1-2305室。原告宋晓玉与被告何鸣、何田利、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宋晓玉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