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解俊宝与苏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俊宝,苏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861号申请执行人解俊宝,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敖镇世纪春城小区2-1-402室。被执行人苏盘林,男、汉族地址敖镇原粮食局门口。解俊宝与苏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15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盘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解俊宝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盘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苏盘林与申请人解俊宝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苏盘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解俊宝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