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7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与庄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庄木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民初2751号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经营者:游江荣,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虾,女,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庄木森,男,197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与被告庄木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以被告庄木森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请求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靖县杰轮轮胎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淑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