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克全与魏贵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全,魏贵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089号原告:陈克全,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魏贵荣,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苏应秋,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鑫,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克全与被告魏贵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扣押车辆闽C×××××返还给原告;2、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占用费12000元(每天按500元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4日止),并赔偿自具状之日起至车辆归还之日止,每天按500元计算的占用费;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原告与张水萍领取结婚证,缔结婚姻关系。2013年8月23日原告夫妻共同贷款购买车辆一部,车牌为闽C×××××,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张水萍。2013年9月16日双方协议离婚,张水萍把该车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原告,剩余银行贷款也全部由原告继续偿还,此后原告一直每月偿还银行贷款至今。2015年12月20日,原告与黄兴健签订《南平市顺鑫汽车租赁商行车辆租赁(自驾)合同》一份,把闽C×××××租赁给黄兴健使用,期限为10天,租金为每天500元。2015年底原告通过车载定位仪发现该车一直停放在商业城附近的停车场,后到现场发现该车辆已经被被告扣押,原告要求取走汽车,被告不依,原告报110,警察来到现场处理,被告出示与黄兴健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称黄兴健欠被告56000元,黄兴健已经于2015年12月22日将闽C×××××汽车转押给被告,被告拒绝把该车辆交给原告,而公安机关又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原告是闽C×××××车辆的所有人,对此被告是明知的,黄兴健无权处分该车辆,被告拒绝把车辆交给原告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闽C×××××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租赁、转押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克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清曙审 判 员 曹滢颖代理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