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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海龙与冯向东、冯瑶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龙,冯向东,冯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龙,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冯向东,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小杨乡小杨学校教师,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冯瑶,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与被执行人冯向东、冯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调解书,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冯向东、冯瑶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海龙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已扣留被执行人工资,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