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罗阳平与肖金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阳平,肖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阳平,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执行人肖金平,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阳平与被执行人肖金平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的书面申请,需对被执行人肖金平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金平的银行存款103400元;或扣留、提取其103400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吴仁智审判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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