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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执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少兴、东艳红等与彭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兴,东艳红,徐敏,徐樊,徐保卫,彭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少兴。申请执行人东艳红。申请执行人徐敏。申请执行人徐樊。申请执行人徐保卫。被执行人彭文武。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少兴、东艳红、徐敏、徐樊、徐保卫与被执行人彭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少兴、东艳红、徐敏、徐樊、徐保卫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