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少兴、东艳红等与彭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兴,东艳红,徐敏,徐樊,徐保卫,彭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少兴。申请执行人东艳红。申请执行人徐敏。申请执行人徐樊。申请执行人徐保卫。被执行人彭文武。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少兴、东艳红、徐敏、徐樊、徐保卫与被执行人彭文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全国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少兴、东艳红、徐敏、徐樊、徐保卫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