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武胜县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牟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县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牟代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339号原告:武胜县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石桥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9915049-0。法定代表人:张东铭,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凡(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19日。被告:牟代珍,女,汉族,生于1967年7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胜县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牟代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武胜县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县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县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