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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与被告王志文、王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王志文,王国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520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住所地榆社县河峪。负责人:赵素恩,理事长。被告:王志文,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王国清,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与被告王志文、王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129.6元减半收取16064.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郭 婷人民陪审员  陈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