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与被告王志文、王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王志文,王国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1民初520号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住所地榆社县河峪。负责人:赵素恩,理事长。被告:王志文,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王国清,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与被告王志文、王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于2016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峪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2129.6元减半收取16064.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郭 婷人民陪审员 陈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