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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5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万才与被告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天地大药房、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八亿八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才,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天地大药房,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八亿八医药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5457号原告:刘万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天地大药房,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锑都中路新百盛大厦*楼。法定代表人:蔡月三,经理。被告: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街道办事处陈家岗社区东沿路16号。法定代表人:郭伟,经理。被告:上海八亿八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铭尊20号3楼。法定代表人:洪亮,经理。原告刘万才与被告湖南省冷水江市新天地大药房、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八亿八医药信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刘万才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万才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秀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