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509邢继伟传授犯罪方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继伟
案由
传授犯罪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继伟,男,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邢继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3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邢继伟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7日被羁押),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继伟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海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继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邢继伟和王永宏等人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三区305监室内,被告人邢继伟故意向王某等人传授实施盗窃高档车辆反光镜的方法。王某于2016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后,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望亭镇、黄桥街道等地,根据被告人邢继伟传授的方法,多次盗窃高档车辆反光镜,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被逮捕羁押。被告人邢继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邢继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邢继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白某,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继伟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邢继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继伟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乾 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