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国明与林玉耀、林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明,林玉耀,林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6628号原告:林国明,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毅诚,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林玉耀,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美琴,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林国明与被告林玉耀、林美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国明、被告林玉耀到庭参加诉讼,林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国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林玉耀、林美琴共同偿还林国明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林国明、林玉耀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0日,林玉耀向林国明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该款应于2016��4月1日前还清。期限届满后,经林国明多次催讨,林玉耀均未还款。本案债务系林玉耀、林美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该二人共同偿还。林玉耀辩称:林玉耀、林美琴确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属实,因目前经济困难,其无偿还能力,待经济好转后,同意分期分批偿还林国明借款3万元及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林美琴未作答辩。林国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为证,林玉耀质证认为无异议,林美琴未予质证。对林国明提交的借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职权调取了林玉耀、林美琴的户籍登记证明,林国明、林玉耀质证认为无异议,林美琴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林国明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玉耀、林美琴系夫妻关系。2016年1月10日,林玉耀出具借条一份向林国明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6年4月1日,未约定借款利息,该借条的内容为:“借条兹林玉耀向国明借人民币叁万元(30000)还款2016.04.01前还清借款人:林玉耀350322197307216516借款时间:2016.01.10”。期限届满后,林国明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林玉耀向林国明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予认定。本案借款系林玉耀、林美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故林国明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林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林玉耀、林美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给林国明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林玉耀、林美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玉耀、林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章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智俐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