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志杰与被告马保全、王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杰,马保全,王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4民初1270号原告:张志杰,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阳史村。被告:马保全,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马家巷村。被告:王泽娟,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稷峰镇马家巷村。系马保全妻子。原告张志杰与被告马保全、王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保全、王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日,被告马保全因事向原告借款50000元正,并出具“今借到张志杰人民币五万元整”的借条一张。该借款为短期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马保全推诿不还,该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前。被告马保全、王泽娟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保全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发生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成立有效。合同成立后,原告按约定给付借款,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及原告的索要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拒不归还于法无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保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归还原告张志杰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王泽娟负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马保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马保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国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