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81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1民初3450号原告:深圳市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观澜大道152号唐正科技园。法定代表人:丁玉红,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飞武,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元洪投资区。法定代表人:张雄其。原告深圳市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深圳市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647,304.56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1.5%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截止2016年7月12日共计106530.3元,2016年7月12日后违约金以总欠款647,304.56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至还清款目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18日与2015年5月15日签订了两份《木质包装物采购框架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木质包装物,其中协议第5条约定了货款实行月结,甲方(即被告)收到乙方(即原告)包装物,每月10日之前对一次账,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付清货款,付款方式为电汇,甲方将货款汇入乙方公司账户。协议第9条约定:由于甲方造成付款延期,每逾期一日,按所欠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原告均依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供货义务,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总额为647,304.5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等证据为凭,被告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于2016年7月7日在双方的《对账函》上也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总以资金紧张为由不予还款。被告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举证、质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本院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事实属实。另查明,原告向被告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及金额分别为:2015年3月30日为139,456.07元,2015年5月29日为76,764.49元,2015年5月31日为76,552.09元,2015年7月27日为65,310.65元,2015年7月30日为74,549.62元,2015年9月14日为133,763.53元,2015年11月23日为80,908.11元。2016年7月7日,被告工作人员黄祖凤在原告提供的《对账函》上签名确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木质包装物采购框架协议》、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函》、《收款收据》(送货单)以及本院依职权向福清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调取的《个人历年缴费明细表》与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木质包装物采购框架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货物,被告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647,304.56元未支付,有在卷证据证明,而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647,304.5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月利率1.5%计付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原告开具福建增值税专用票的开票日期及对应的货款金额,按照月利率1.5%违约金标准自各个逾期日计算至2016年7月12日止的违约金总额为107,919.05元,对此部分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106,530.3元,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康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47,304.56元,并支付违约金(截至2016年7月12日为106,530.3元,此后违约金以647,304.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0元,由被告福建万家旺油脂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昌辉人民陪审员  高国惠人民陪审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