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李青峰与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峰,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621号原告:李青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光强,陕西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住所地,略阳县龙佳大厦19楼a01号。负责人:李国树,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尚剑,略阳县硖口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峰与被告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略阳支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青峰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原告李青峰自愿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艾明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