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59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葛红梅与李红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红梅,李红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912号申请执行人葛红梅,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李红宾,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豫龙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红宾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红宾的银行存款一千三百四十三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