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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87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龙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龙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7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雯,局长。被执行人上海龙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郑善成。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行审37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龙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3,500元。执行中,经向银行、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以及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上海龙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龙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行审37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强审判员 杨建芳审判员 时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力锐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