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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苏秀荣与宫言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秀荣,宫言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721号原告:苏秀荣,女,1953年9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言河,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原告苏秀荣诉被告宫言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秀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1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苏秀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