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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聂小琴、王雨辉与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小琴,王雨辉,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小琴,女,1992年11月28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王雨辉,男,2013年7月1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法定代理人:聂小琴,系申请人王雨辉母亲。被执行人: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住所地:樟树市。本院在执行聂小琴、王雨辉与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樟树市淦阳街道办事处郭里村委王家十组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82执2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