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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恒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恒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404029-X。法定代表人赵永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市恒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中东生产资料市场19-13号。组织机构代码:73591999-0。法定代表人杜兆庆,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科尼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恒泰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