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刘志强、曹义丽二审诉讼费2016执320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3206号刘志强、曹义丽:本院少年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志强、曹义丽二审受理费一案,执行依据:(2016)粤01民终75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0元。在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0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本案执行事项已经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经办法官:执行局执行三庭冯匡华;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5楼,邮编:51003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