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1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太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保华、关育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广太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保华,关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民乐园万达广场2期1幢1单元1层10105-10109。被执行人陕西广太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高南路(七横路)北侧。被执行人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正信商住大厦16层(06)F号。被执行人马保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关育明,男,汉族。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广太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保华、关育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安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广太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保华、关育明清偿借款本金6680000元及利息3416559.98元、诉讼费38551元、保全费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查封、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广太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保华、关育明10218000元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广太专用车有限公司、陕西广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马保华、关育明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