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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2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与傅东平、梁红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傅东平,梁红珍,魏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80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住所地龙川县老隆镇人民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28971890467。负责人:陈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剑雄,该支行客户业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友增,该支行客户业务部员工。被告:傅东平,男,汉族,1971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梁红珍,女,汉族,1973年4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被告:魏娜,女,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与被告傅东平、梁红珍、魏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古宏锋审 判 员  赖伟平人民陪审员  钟燕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刁巧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