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执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威威、刘桂花与张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威威,刘桂花,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22执00729号申请执行人:王威威,男,1985年5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桂花,女,1963年8月12日生。被执行人:张斌,男,1989年7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威威、刘桂花与被执行人张斌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刑初字第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选审 判 员 杨红洲代理审判员 杨满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永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