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0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执行邹德海与孙宝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德海,孙宝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0执395号申请执行人:邹德海,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孙宝财,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本院在执行邹德海与孙宝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宝审判员 杨 军审判员 汤德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