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辖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与王宜峰、陶家培、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王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邱某某,该项目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陶某某,男,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上诉人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因与王某某、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陶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2016)甘0123民辖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共同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是关于管辖的特殊规定,该规定不但排除了榆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而且明确指出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管辖。王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诉讼,根据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兰新铁路甘青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