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则玉、李金峰等5人犯聚众斗殴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254号被告人孙则玉、李金峰、焦晓朋、魏尊祥、孙中华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濉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1页第20行“2015年2月1日”;现更正为:“2015年2月21日”。二、原判决书第14页第21-22行“即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5月30日,已折抵先行羁押日期32天”;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6月19日,已折抵先行羁押日期12天”。审 判 长 丁 峰审 判 员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