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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则玉、李金峰等5人犯聚众斗殴罪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濉刑初字第00254号被告人孙则玉、李金峰、焦晓朋、魏尊祥、孙中华聚众斗殴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濉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一、原判决书第1页第20行“2015年2月1日”;现更正为:“2015年2月21日”。二、原判决书第14页第21-22行“即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5月30日,已折抵先行羁押日期32天”;现更正为:“即自2015年7月2日至2017年6月19日,已折抵先行羁押日期12天”。审 判 长  丁 峰审 判 员  仝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