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29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9民初2260号原告: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东双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松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慧颖,该公司员工。被告: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人民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陶晴阳。原告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江苏淮安万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