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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车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车辆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289号原告: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平,男,汉族,1954年11月17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代理人:何茜,女,汉族,1982年10月22日生,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被告:南昌车辆厂。法定代表人:陶天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车辆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经调解双方纠纷已清结,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魏筱兰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