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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贵钦等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孙贵钦,刘英杰,孙桂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9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珏(任行长)被执行人孙贵钦,男,196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郎庙乡花山留村前王楼八组102号。身份证号:412922196605114215。被执行人刘英杰,女,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二郎庙乡花山留村前王楼八组75号。身份证号码:412928197509290326。被执行人孙桂敏,女,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独树镇纬一路4号。身份证号:412922196203030027。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申请执行孙贵钦、刘英杰、孙桂敏为借款合同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3407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贵钦、刘英杰、孙桂敏暂履行能力,待符合执行条件时,再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恢复该案件的执行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9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