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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仁庆与董恩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仁庆,董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梁仁庆。被执行人董恩林。本院在执行梁仁庆与董恩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