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梁仁庆与董恩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仁庆,董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梁仁庆。被执行人董恩林。本院在执行梁仁庆与董恩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利审 判 员 宋起华人民陪审员 刘锡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