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7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赵喜亮等上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喜亮,杨小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70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喜亮,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北京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莹,女,1979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喜亮因与上诉人杨小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赵喜亮基于其与杨小莹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杨小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而杨小莹的抗辩意见是双方只是借款关系,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只是依据赵喜亮的诉请,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审理了本案,对于杨小莹抗辩意见所涉及的事实未进行审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应当针对杨小莹的抗辩意见是否成立进行审查。鉴于一审法院遗漏审理了该部分事实,且赵喜亮亦非实际出借人,审理借款事实时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综上,因本案的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喜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2元及杨小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31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妍代理审判员 王继玉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博文-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