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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晨波与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保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晨波,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7执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晨波,男,汉族,1986年1月13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心大道XV12-1。法定代表人杨保林,该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杨保林,男,汉族,1963年11月18日出生,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申请执行人黄晨波与被执行人儋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诺公司)、杨保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2015)镇裁字第29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一、华诺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晨波交付“华诺国际”项目107、112、113、114、115、116、117号共七套、总面积为2600.67平方米的商铺房屋;二、华诺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晨波偿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78.6849万元(截至2015年10月29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为478.6849万元,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未交付房屋之购房款24%/年的标准计付);三、仲裁费43698元,由黄晨波承担15044元,由华诺公司承担28654元。因此款已由黄晨波预交,华诺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8654元给付黄晨波;四、杨保林对华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将上述七套商铺房屋交付给黄晨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仲裁委员会(2015)镇裁字第291号裁决书确定的违约金、仲裁费2865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终结情形消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