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执1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与赵方金、王庆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赵方金,王庆美,沈夫俊,王春艳,张云乐,赵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8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被执行人:赵方金被执行人:王庆美被执行人:沈夫俊被执行人:王春艳被执行人:张云乐被执行人:赵义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县支行社与被执行人赵方金、王庆美、沈夫俊、王春艳、张云乐、赵义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沭商初第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晨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