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2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上官迎光、张智勇等与王鹏飞、杨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王鹏飞,杨秋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2174号之一申请人上官迎光,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申请人张智勇,男,197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申请人上官宇,男,1991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被申请人:王鹏飞,男,1964年04月0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西区。被申请人:杨秋荣,女,1964年05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渑池县西区。原告上官迎光、上官宇、张智勇与被告李丽娟、王鹏飞、杨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鹏飞、杨秋荣位于渑池县会盟大道北侧的房产一套,申请人上官迎光自愿以其位于渑池县会盟路南侧(房产证号为渑房管字第私××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上官迎光、上官宇、张智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鹏飞、杨秋荣位于渑池县会盟大道北侧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二、查封申请人上官迎光位于渑池县会盟路南侧(房产证号为渑房管字第私××号)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过户。本裁定后立即开始执行。保全费1680元,由申请人上官迎光、张智勇、上官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谢 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