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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麦成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麦成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733号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吉星路兴福苑。法定代表人曾祥义,经理。被告麦成表,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麦成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保县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任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