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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3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焦万楼与马金刚、岳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万楼,马金刚,岳希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6民初3188号原告:焦万楼,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马金刚,男,1982年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岳希雷,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焦万楼与被告马金刚、岳希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焦万楼、被告岳希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金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万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马金刚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岳希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马金刚、岳希雷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4日,马金刚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焦万楼借款30000元,并由岳希雷对该款提供担保,马金刚向焦万楼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焦万楼多次催要,两人拒不还款,故诉讼来院。马金刚未作答辩。岳希雷承认焦万楼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由马金刚承担还款责任,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焦万楼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马金刚未到庭质证,岳希雷不持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马金刚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2月14日向焦万楼借款30000元,并由岳希雷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焦万楼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今借人马金刚担保人岳希雷2015.2.14”,后催要未果。本院认为,马金刚向焦万楼借款30000元,岳希雷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由马金刚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焦万楼主张马金刚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诉讼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焦万楼要求岳希雷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马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焦万楼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岳希雷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岳希雷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马金刚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马金刚、岳希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政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