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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太仓市林峰呢绒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友好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林峰呢绒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友好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林峰呢绒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组织机构代码72068812-2。法定代表人曹凤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太仓市友好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组织机构代码76650607-2。法定代表人陆连忠,该公司总经理。太仓市林峰呢绒化纤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友好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太仓市友好化纤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货款192740元,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3647元由太仓市友好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太仓市林峰呢绒化纤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96387元。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但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c-1)型空气压缩机贮罐3个、气泵2套、简单压力容器2个、变频器2个(一大一小)以40000元的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二次拍卖和二次变卖均流拍,为此申请人要求以变卖价32000元以物抵债,本院已予以准许,除上述已处置的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公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已处置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东昕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梓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