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久贵与陈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贵,陈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143号原告:刘久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勇,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城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提供法律援助。被告:陈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久贵与被告陈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久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久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久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久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刘久贵负担。审判员 李清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