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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香兰与单金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香兰,单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陈香兰,女,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单金飞,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住永嘉县。申请执行人陈香兰与被执行人单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4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设定抵押,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29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 静执 行 员  郑耀亮执 行 员  陈彦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