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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9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龚秀琼诉被告马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秀琼,马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9907号原告龚秀琼。被告马云。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责人凌枫。委托代理人孙艾。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秀琼与被告马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秀琼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秀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秀琼撤回对被告马云、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秀琼负担。审判员 滕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水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