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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0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184号原告深圳市鑫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桔塘社区桔黄工业园C栋一楼东面。法定代表人艾戊云。委托代理人卢创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飞,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社区红湖路168号1栋3楼A区、4楼、5楼、2栋4楼;燕山大道99号永建鸿科技园C栋1楼、7楼、8楼(等两处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李国敏。原告深圳市鑫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格林德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茂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尚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剑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