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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审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吉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重庆吉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48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双凤路318号。法定代表人龙裕贤,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思文、苟学礼,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吉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环山村12组。法定代表人高翔。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分局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北林罚决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在渝北区玉峰环山村12社天平丘处,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建草棚和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6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16���4月11日,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渝北林罚决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2600元(贰仟陆佰元)的罚款;2、责令在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林地原状。要求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016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重庆吉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缴纳2600元罚款。2016年10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渝北林)强催(2016)字〔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重庆吉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第二项内容,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吉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申请执行的渝北林罚决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渝北区林业局作出的渝北林罚决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依德代理审判员  邓 斌代理审判员  李旻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