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民初22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蔡谊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蔡谊
案由
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72民初2224号之二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经济开发区B区惠飞路***号。法定代表人:乐忠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谊,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本院受理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谊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以已与被告蔡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舟山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